世界东方(北京)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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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古今书画院
 
    
 
        北京东方古今书画院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于2003年3月正式成立,现为中国书画界联合会会属单位。
      在中国书画界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本院的权力和义务。本院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承、传承和发展中国书画艺术,促进书画艺术大发展为己任,是一家以书画艺术交流、创作、培训为主的学术性机构。
      办院宗旨:“弘扬中国书画艺术,服务大众生活。促进优秀书画艺术家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及百姓的融合,培养扶植书画艺术优秀人才,为中青年书画艺术家和书画爱好者提供良好的相互学习和自由发展空间,构建书画艺术之间交流的平台,组织优秀书画艺术作品展览和市场运作”。
      本院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开展中国书画艺术创作工作;发掘和培养中青年书画艺术人才;积极推进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和国内书画家个人作品宣传;为书画家的作品进入艺术品市场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市场运做的方式,为广大书画艺术家的艺术作品进入国内外艺术品市场搭建桥梁和展示平台。积极完成好中国书画界联合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各种书画艺术交流活动,为发展和繁荣中华民族书画艺术贡献力量。
     
北京东方古今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北京东方古今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是从事中国书画创作研究和交流活动的艺术团体。其宗旨是广泛团结国内外书画界人士,繁荣书画艺术创作,为广大书画家的艺术作品进入文化艺术品市场构建衔接的桥梁,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条:书画院坚持“双百”方针,继承和发扬书画艺术的优良传统。组织书画艺术交流,开展书画艺术创作研究和书画艺术服务。
 
第三条:书画院要加强国内外书画界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人书画家的友好往来,为弘扬祖国文化艺术,广泛交流书画技艺,发扬传统艺术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书画家
 
第一条:凡赞成本院章程的各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的国家级、省、市级书画协会的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长会议批准,发给证书,即为本院特聘书画家。
 
第二条:凡赞成本院章程,从事书画创作有一定成就和有一定影响的书画爱好者,经本人申请和有关组织推荐,并经院长会议批准,发给证书,即为本院专业书画家会员。
 
第三章  书画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书画家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笔会、写生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2、有权对本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4、不愿履行本院义务,有退出的自由。
第二条:书画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2、执行和遵守本院章程和决议。
      3、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4、每年向本院交一幅收藏作品,由本院颁发收藏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院下设理事会、院务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学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创作委员会、外联部、项目部、市场部、人保部。
第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负责制定本院发展计划。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设院长一名,常务副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实施本院发展计划。
第四条: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联络等方面的任务。
第五条:本院组织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主要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草案,讨论本院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经院长会议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院长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修订活动计划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院长会议。
 
第五章   
 
第一条: 书画院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开展各项有偿活动自身创收,创收所得建立书画院活动基金, 接受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二条: 经费由书画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在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北京东方古今书画院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08号  
 
第七章   
 
  本章程经书画院书画家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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